1、工伤怎么样申请伤残等级鉴别程序
医疗期终结后,单位拒绝进行劳动能力鉴别的,受伤职工可以自行申请伤残。受伤职工自工伤医疗期满之日起计算鉴别申诉期为半年。具体程序如下:
1、凡申请劳动能力鉴别的受伤职工,须向市劳动保障局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别服务机构递交书面申请,并按需要详细填写《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别个人申请表》,与市劳动保障局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别服务机构签订《伤病职工个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别协议书》;
2、伤病职工在市劳动保障局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别服务机构登记后,由服务机构填写《鉴别表》中的个人状况和伤病状况及医疗经过,贴上申请人小一寸免冠半身近照,并盖服务机构的骑缝章;
3、伤病职工按本人的伤病性质持《鉴别表》到指定诊断医院作诊断结论并由医院有关科室盖章后,连同有关病历、检验结果交回服务机构,由服务机构报送市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
4、伤病职工向服务机构送齐《鉴别表》等所需资料之日起15日后,到服务机构领取。
2、工伤伤残鉴别需要什么资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
职工本人身份证明;
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第一次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职工本人没办法申请、由其直系亲属或者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同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及申请人与伤亡职工关系的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据材料:
是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警管理部门确定的事故责任结论证明;
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提交市民政、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证件及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
特殊状况需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申请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因工作缘由遭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合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扫尾性工作遭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到暴力等意料之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因为工作缘由受伤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职工申请进行工伤伤残等级鉴别的,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提出申请。假如对鉴别的结果不服的话,可以申请重新进行一次鉴别,这是法律对工伤职工权利的一次救济。律图你身边的好助手,有法律问题就找律图。